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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 @ 2004-11-30 12:51

04/11/29
ursan搬运自传阅资料


今天我要提出的问题是关于犹太女性。以下的这个词汇的本意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

harlotry 淫妇,犹太人偏离自己独一无二的神转而崇拜无数其他的神。

也许它这里我们可以推断出犹太妇女在他们的宗教和生活中所占的位置。

以斯帖记》中以斯帖利用她波斯王后的地位,破坏了大臣们的阴谋,救了犹太一族的灭亡;《路得记》里,路得是摩押族的女子,嫁与犹太人为妻,夫死无子,侍奉老姑回到伯利恒,后来依了犹太旧律,嫁给亲族中的波阿斯,即是大卫王的先祖。这两篇在艺术上很有价值,《以斯帖记》有戏剧的曲折,《路得记》有牧歌的优美,两个女主人公也正是当时犹太理想中的模范妇人,是以自己供奉家族民族的人,但还不是顾念丈夫和儿子的贤妻良母,更不是有独立人格的女子。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上分析,她们实际是以一种隐蔽的夺得男权制方式被排除在契约之外的。而父权主义的基础即是:男性给与经济支持和保护以换取女性在一切事务上的从属,女性提供性服务和不计报酬的家庭服务。证据就是犹太男子与耶和华立约必须举行的仪式——“割礼”。 “割礼”的施行潜意识的,也是作为犹太族人中特殊的男权符号。我们必须质问,如果必须用身体上的标记把上帝的选民区别开来的话,那么为什么偏偏就需要这种标记?答案很明显,即是妇女因为没有办法施行这种仪式,她们自然也没有办法参与亚伯拉罕的立约。或者耶和华将女人看作男人的从属物,和她们的主人立约等于拥有了这些男人的]女人,故而不必要立约;又或者上帝从骨子里就看不起自己从男人身上取出的一根肋骨做成的女人,根本不屑于付出承诺或得到女人们的侍奉,故而,女性其实是更从与自己的丈夫或父亲,而与上帝达成某项默契,而并非像男人那样,需要有身体的区别,或仪式上的肯定。那么,我们也可以同时导出,上帝要求妇女对丈夫“忠贞”的意义。唯有满足于丈夫的利益,服从于丈夫的信仰,方可称得上一位合格的犹太妇女。这也是为什么会有harlotry (原意淫妇)来指代犹太人偏离自己独一无二的神转而崇拜无数其他的神这件事。

此外还要提到的一点是:《创世纪》里记载的两个故事。

在第一个故事里,撒加不能生孩子,她对她的丈夫亚伯拉罕说:“耶和华使我不能生育,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或者我可以因她得到孩子”。在第二个故事里,另一个不能生育的妻子拉结“把她的使女皮拉给丈夫为妾,雅各便与她同房”,在圣经故事里,人类史上第一次出现“一夫多妻”的概念, 也可视为“代孕母亲”的雏形,因为亚伯拉罕娶的使女,本意就是为了获得子嗣,而非满足欲望。(当然是从圣经表面的意义得知)。代孕者是使女、仆人,是依附者。因此这两个故事似乎可以用来反驳把“代孕”生育说成是一种有关男人利用“代孕”母亲的服务的契约的观点——这种服务是被妇女所利用的。一个丈夫和一个妻子就代孕服务签订契约,这一服务的真正使用者是这个男人的不能生育的妻子而不是男人本人——代孕者就是为了她而立约提供服务的。一个女人与另一个女人签订了契约,而男人的需要就被掩盖了。问题最关键的一点还在于,在整起事件中妻子的参与其实完全没有必要——男人不需要另一妇女作为中介就可以就“代孕者”的使用立约。虽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她的在场使这种交易合法化。那这和中国“七出”就殊途同归了。因为中国的传统意义上的好妻子都是可以为了丈夫的后继烟火而主动为其纳妾的,不论自己有无嫡亲子嗣,为丈夫物色另外的妻子是身为一名好妻子的义务,更严格一点地说,如果妻子对丈夫的另外的配偶心存妒念,都是不被允许的,更成为了“休妻”的罪状。但是我们是否可以看出古今中外的妇女的道德标准呢?有些时候,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妇女地位的下降是女性“善解人意”的误差,但请问女性们善解的是“谁人”的意?究竟是编撰圣经的男人善解了妻子的意,还是妻子们自作多情地为自己的地位找到了一个好借口?

而从婚姻双方之外的介入者——即妾室,抑或称为“代孕母亲”来看,她们不能登堂入室,她们的亲生骨肉是要唤父亲的“妻子”“母亲”的,代孕母亲出让的是对自己身体的那种独特的胜利、感情和创造力的权力,一分顺利完成的契约和一个漠不关心的母亲就像宣布放弃男权的丈夫与敲诈顾客的妓女一样,说明不了婚姻、卖淫和代孕生育的制度问题。而最终的得益人除了那个名义上得到孩子的“妻子”外,始终保持着不败纪录的只有那个男人。因为上帝也不是女人嘛!




最新评论


DELIA FU

2006-02-28 07:20

good work!



yunyun

2007-10-16 19:38 匿名 219.82.*.*

说实在的,脉络还是不太清晰,首先我就没看出来,你抨击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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